拆迁普法节目
房屋拆迁
导读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发展的过程中,房屋征收无疑为这一发展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由于房屋征收必然涉及到对公民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大私有财产权的剥夺与补偿,从而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房屋征收活动中,征收当事方若在法定搬迁期限内无法就补偿项目、补偿金额等达成一致,按照征收法律规定,征收人应当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征收人往往基于征收成本、项目进度等种种理由,为了高效率完成征收任务、追赶工程进度,在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未支付征收补偿的情况下,不惜动用公权力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强行暴力拆除,致使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毁,屋内物品丢失、损毁殆尽,给被征收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非法强拆行为,涉及到征收补偿和行政赔偿双重法律关系,征收部门就此是否仅支付征收补偿而不承担行政赔偿呢?
案情简介
南京赵女士是浦口区桥林镇人,其在该镇西火巷拥有合法房宅一处,赵女士与其一家老小长期居住于此,也是赵女士一家唯一的居所。2014年11月,该房屋纳入了浦口区桥林街道老街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征收范围内,征收人为浦口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桥林街道办事处。由于赵女士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因对补偿金额、补偿项目不认可并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15年5月,在赵女士一家外出时,其房宅被不明身份的施工人员强行拆除。赵女士发现后随即报警,警务人员出警后表示赵女士的房宅被纳入了征收范围,房屋虽被拆除但可以通过征收补偿予以解决,其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并未告知赵女士是具体是何单位、何部门所为。
在调解过程中,赵女士多次询问征收单位强拆是否是其所为,征收单位均予以否认。由于调解未达成一致,派出所也未进行后续侦查,此事便不了了之。
2018年,赵女士在经历了长达三年的上访未果后,便寻求律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后,在赵女士起诉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审理过程中,才得知其房宅是被该项目指挥部委托的相关单位实施的拆除。赵女士随即起诉浦口区人民政府、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桥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单位)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进行行政赔偿。
争议焦点:
根据上述案情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赵女士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第二,征收单位有无拆除行为?第三,征收单位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
北京英淇拆迁律师分析:
一、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律师认为本案赵女士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时起算。而对于是否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理解,不仅包括对行为本身的认知,还应包括“谁所为”的认知,如果权利人不知道谁所为,就无法确定行为本身是一般的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本案中,赵女士在2015年只知道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但对于拆除的主体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故,应视为其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以及谁实施的该行为,即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而赵女士在2018年起诉公安局履职一案中才获知系项目指挥部委托的相关部门实施的强拆,故赵女士的起诉并没有超过六个月、一年的诉讼时效。
二、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律师认为三个部门均实施了拆除行为,均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活动一般由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三类主体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实施。
本案中,如上所述,赵女士的房屋是项目指挥部委托的相关部门实施强拆,而项目指挥部是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其组建主体并不明确,相关部门指向也不明确。
桥林街道办事处虽自认其是指挥部的组建主体,但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且桥林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单位依法受征收部门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委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托单位实施的行政行为也应由委托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故,征收人作为项目主体和主导者,征收部门作为组织者,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具体实施者,在三者均拿不出证据证明指挥部是由谁组建的情况下,指挥部的行为视同三个部门的行为,将三个部门共同告上法庭无疑是对赵女士有利、正确的选择。
三、针对第三个焦点问题,律师认为三部门应对违法强拆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补偿不能代替行政赔偿。
征收过程中的非法强拆行为,涉及到双重法律关系。一种是征收人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在运用公权力剥夺被征收人合法私有财产的同时所给予的征收补偿,一种是征收人基于违法行政,在非法侵害被征收人合法私有财产后所应给予的行政赔偿。
征收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其目的具有合法性;而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其实施行为具有违法性。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其性质也不同,故征收补偿不能代替行政赔偿。
在实践中,征收单位非法强拆房屋后往往只同意按照原来的补偿方案给予征收补偿,并不认可行政赔偿。然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行政赔偿。2018年,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典型判例,即许水云诉婺城区征收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2017)高法行再101号】中,也强调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数额时,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并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依法、科学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要坚持有权必有责、违法必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制理念,对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侵犯他人房屋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当今,房屋无疑是老百姓价值大且重要的私有财产,房屋征收对被征收人私有财产强制性剥夺的前提是理应支付等价、公平、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在面对征收单位的非法征收行为,被征收人应当采用恰当、正确的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领域,上访、投诉举报等维权措施是不能够产生中断起诉时效的效果的,为此,北京英淇拆迁律师团建议广大的房屋被征收人对于自身的重大财产利益问题,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多问问法律专业人士,切莫因救济途径的不正确、不恰当而错失了佳的保护财产权益的时机,给日后的维权制造重重困难,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