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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信息公开不作为,英淇律师为您合法维权

上诉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继璇,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赵某用EMS快递的方式向大东区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四项信息。10月大东区政府作出《大东区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延期告知书》并送达赵某。11月,大东区政府作出《大东区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公开了赵某申请的第1、4项,而对于第2项和第3项分别以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为由不予公开。赵某认为大东区政府不公开信息构成不作为,且公开的征收范围示意图模糊不清,无法证明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请求撤销针对公开申请“征收补偿资金专项存储证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答复,公开这两项信息,并判令大东区政府重新公开征收征收范围示意图。一审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请,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胜诉判决

一、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行初XX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沈大东信息公开[2018]第XX号《大东区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资金专项存储证明’不予公开”的答复;

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失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赵某公开“华晨宝马大东工厂扩能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资金专项存储证明;

四、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失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赵某申请公开的“征收范围示意图”重新明确公开;

五、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东区判决.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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