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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拆迁补偿协议不是本人签字,应该这样撤销!

  你是不是也遇到过这种情况:亲戚朋友替你签了字,快递、超市小票、付款凭证等等这些日常生活常见的方式,事情可大可小,有时候看起来是小事,实则不然,甚至后果非常严重。尤其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别人替你签了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你却什么都不知道,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征收拆迁团队带您以案说法,仅供参考。

 

案情简要:

     2017年3月20日,河北省霸州市的刘女士所居住房屋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暴力拆除,报警后,警方找过刘女士,但是对刘女士的报案未给与任何答复,刘女士就此提起行政诉讼,霸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了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判决。在诉讼公安机关的案件中,霸州市公安局提供了一份证据,即刘女士与霸州市霸州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刘女士之前根本就没有见过这份协议,更别说是刘女士签署的了,为此刘女士委托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征收拆迁田军律师对此案进行处理,田军律师认为该协议应该是无效的,那么田军律师是如何帮助刘女士取得胜诉判决的呢?让我们来整体回顾案情。

庭审回顾:

     庭审中,村委会辩称,补偿协议虽然是案外人刘女士弟弟的签字,但是并不存在或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村委会还主张刘女士的弟弟在签订协议之前给刘女士打过电话进行沟通过,得到了刘女士的授权才签字的,房屋拆除后,刘女士的弟弟领取了补偿房屋的钥匙,而且房屋已经拆除了,主张合同无效没有实际意义。 

律师攻略:

    所谓“不打无准备之仗”,田军律师对村委会的答辩早已预料,所以已经做好充足的准备,在提起此次诉讼之前先对霸州市公-安局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以此获得了对刘女士有利的证据。案外人刘女士的弟弟也将案件进一步的还原,承认自己的签字行为没有得到刘女士的许可,主要的原因是受到了村委会的胁迫,村委会以人身自由相要挟,刘女士的弟弟不签字就无法离开村委会的场所。

案件处理情况:

     在铁的事实面前,村委会无从狡辩,经过法院调查核实,霸州市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作为法律依据终认定刘女士弟弟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英淇拆迁征收律师团提示

     不管是多亲近的人,一定不要让别人代替签字,因为你不知道的你的权利会被用在什么地方,有的时候可以为自己得到利益,但有的时候会被欺诈、胁迫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在遇到代签这种情况下还原事实是难的一件事,要解决此类问题的佳方式是固定证据,并且要尽快的寻找佳的解决途径,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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