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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胜诉:确认强制拆除涉案厂房的行为违法
原告:武汉某公司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横店街道办事处
胜诉判决:确认被告2018年12月8日强制拆除原告涉案厂房的行为违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2、涉案厂房是否由二被告拆除:3、涉案拆除行为是否违法.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具体分析评判如下:
1、关于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租赁使用寅田村土地,且在该土地上出资建造了涉案厂房的事实,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主体适格。
2、关于涉案厂房是否由二被告拆除的问题。
根据原告提交的有关责成文件及被告横店街道办事处在庭审中的自认,可以认定涉案拆除行为是由被告横店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黄陂区公安局出具的登记表及情况说明均载明“某公司钢构棚是被城管部门拆除、拆除系城管部门执法所为”,由于涉案厂房位于黄陂区,根据城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及职责,此“城管部门”应为本案的被告黄陂区城管局。在原告已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黄陂区城管局参与了涉案拆除行为的情况下,被告黄陂区城管局若认为未参与该行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而在本案中,被告黄陂区城管局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对此予以反驳。因此,本案被诉拆除行为是由被告横店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被告黄陂区城管局协助配合完成的。
3、关于涉案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之规定,横店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村庄内违法建筑物具有强制拆除权,但其在强制拆除涉案厂房前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调查取证、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下达拆除通知书和决定书、发布公告等程序,强制拆除程序违法。被告黄陂区城管局协助、配合被告横店街道办事处进行强制拆除,应当共同承担法律后果。故原告诉请本院确认被告黄陂区城管局、横店街道办事处拆除其厂房的行为违法,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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