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普法节目
企业拆迁
原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焜、单倩,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人民政府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发布 《宜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秀大道两侧片区棚改项目建设的通告》,通告实施宜秀大道两侧片区棚改项目,确定项目范围内涉及的房屋拆迁、清障工作由大龙山政府组织实施。大龙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过程中,安排桃园居委会等辖区内的村居委员会协助开展房屋拆迁工作。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拆迁补偿协议,均系政府为棚户区改造的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行政相对人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大龙山镇宜秀大道两侧棚户区改造桃元窑厂拆迁补偿协议》也不例外,属于行政协议。
桃园居委会在协助大龙山政府拆迁工作中,将郭某所有的南山石料厂房屋合并到胡某所有的桃园轮窑厂房屋内进行登记,并与胡某签订 《大龙山镇宜秀大道两侧棚户区改造桃园轮窑厂拆迁补偿协议》,大龙山政府将郭某所有的南山石料厂房屋拆除,郭某未在协议上签名,也未与大龙山政府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大龙山镇宜秀大道两侧棚户区改造桃元窑厂拆迁补偿协议》对郭某的财产权益产生实际影响,郭某有权提起诉讼,其原告主体适格。
《宜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秀大道两侧片区棚改项目建设的通告》确定项目范围涉及的房屋拆迁、清障工作由大龙山政府组织实施,即赋予了大龙山政府在项目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行政主体资格,大龙山政府在组织实施该项目房屋拆迁过程中,安排桃园居委会等辖区内的村居委员会协助实施房屋拆迁工作,并依据桃园居委会与胡某签订的《大龙山镇宜秀大道两侧棚户区改造桃园轮窑厂拆迁补偿
协议》,将原告所有南山石料厂房屋当做胡某所有的桃园轮窑厂房屋予以拆除,侵犯了原告郭某的财产权益,郭某提起诉讼,大龙山政府是适格的被告。
大龙山政府在组织实施宜秀大道两侧片区棚改项目房屋拆迁过程中,安排桃园居委会等辖区内的村居委员会协助其工作。桃园居委会与胡某将郭某所有的南山石料厂房屋并入胡某所有的桃园轮窑厂房屋内签订《大龙山镇宜秀大道两侧棚户区改造桃园轮窑厂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侵犯了郭某的财产权益,系行政相对人,郭某以桃园居委会、胡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大龙山政府在组织实施宜秀大道两侧片区棚改项目房屋拆迁过程中,安排桃园居委会等辖区内的村居委员会协助开展房屋拆迁工作,未委托桃园居委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桃园居委会不具有与他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行政主体资格,且协议内容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该行政行为无效。
综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2019年6月23日签订的《大龙山镇宜秀大道两侧棚户区改造桃元窑厂拆迁补偿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