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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限期交付土地,村民是如何成功维权的?

摘要:一份未收到的“限期交付土地”文书,让原本属于自己的土地被征收,隔了几年之后,王某才知道土地被征收的事实,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为您讲述:限期交付土地,村民是如何成功维权的?

 

基本案情

 

多年前,王某一家承包了数亩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2004年后,王某一家搬迁到北京生活,所以,将闲置的土地交给其亲戚种植。

 

2011年初,因城市发展的需要,当地政府作出征收土地的决定,恰巧王某所承包的土地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所以接到了关于此次土地征收的通知电话,其中主要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补偿标准问题。

 

在接到通知后,王某积极与政府协商补偿的相关事宜,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土地征收工作停滞,没了下文,所以,王某也没将此事放在心上。直到2015年末,王某通过亲戚才知道自己的土地已被政府征收。

 

在此之前,王某一家未接到任何通知,且也未与政府协商补偿问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所以,王某认为政府的征收行为违法。由于对法律知之甚少,王某找到了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田律师,寻求维权之法。

 

办案掠影

 

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田律师与王某交谈的过程中,了解到当地土地局曾下发了一份“限期交付土地”的文书,而王某一家并未收到该文书,所以,田律师对此制定了王某一家的专属维权方案。

 

在诉讼过程中,当地的土地局不出所料的出具了那份“限期交付土地”的文书、文书送达住所处的回执、公示照片及当地电视台播出公示的证明,以其证明土地征收程序合法,而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早已对此有所准备,通过王某一家的生活地址早已变更、送达的方式不合法等方面进行反驳,后,法院对该“限期交付土地”确认违法。

 

回顾本案,“限期交付土地”确认违法的焦点在于该文书的送达方式,那么,常见的文书的送达方式包括哪几种呢?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至九十二条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一条至九十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决定应当按照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

 

在土地征收时,被征收人不在家该怎么办呢?

 

遇到此种情形时,在征收程序前期,可委托邻里或亲戚,对政府所出具的所有文书进行拍照,作为证据留存;在征收程序中期,尽量不要委托邻里或亲戚进行谈判,应亲自操刀或聘请专业征收拆迁律师协助谈判;在征收程序后期,补偿协商无法一致,要尽快聘请专业征收拆迁律师帮助维权。

 

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提示

 

回顾本案,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紧紧抓住“限期交付土地”的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才达到了确认违法的结果,将王某的处境由被动变为主动,为得到合理补偿奠定了基础。

 

由于土地征收案件中,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征地程序、征地法律依据等问题十分复杂,只有将此熟知且利用好,才能获得合理的补偿,所以,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建议您好聘请专业征收拆迁律师帮助维权,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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