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普法节目
土地征收
【基本案情】
2012年某省A市,征地建设科技园区,办理了相关征地手续,并进行了公告。但是给予村民补偿过低,因此大多数村民未签订补偿协议。该市在村民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按照行政程序对村民土地强行进行收回。村民不符,多次上访也未解决问题。事后村民找咨询其他所的律师,但是其他律师回复是A市的征地程序没有遗漏,完全按照国家规定步骤进行的,就连强征土地程序也是符合法律规定。村民在规定时间内也未提出相关诉讼,因此任务不予代理。
这时案件似乎陷入僵局,村民已经绝望。这时有位村民经朋友介绍找到北京拆迁专业律师夏广域,村民把资料给予夏律师研究,夏律师看我资料后说其他所得律师说的没错,A市确实程序没有问题。但是夏广域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村民提交的征地公告,怎么写着科技园区A地块,B地块,C地块。一个项目为何分如此多的地块,夏律师凭经验认为是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如果这是真的,村民维权还是有希望的,而且凭夏律师的经验认为90%都是如此。村民维权之后信心再次点燃,毅然决定委托夏广域律师维权。
【办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夏广域与林焜两位律师启动了调查程序,进行了信息公开申请。待得到相关资料后,两位律师发现整个园区的占地面积为180公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第四十五条 征收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应该有由国务院批准。而该项目的征地批复单位是省政府,规避了法律。因此夏广域与林焜两位律师针对省政府的三个建设用地的批复提出了复议申请。在如此压力的情况下,相关征地部门找的了几户维权村民进行谈判,提供了补偿款。两位律师为民维权成功。
【重要提示】
征地拆迁,在我国手续相当复杂,各地规定又不完全一样,因此如果维权一定要找专业的拆迁律师。同时也要有双慧眼,找对专业律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