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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菜地低价被征,律师提起两份复议维权成功

2012年3月末,绥化地区某县实施新城一期征地,共计征用集体土地88.9公顷。征地之前村民并没有得到通知,也不知道何时办理的征地手续。直接在即将播种前下发了征地告知书,告知给予每平方米41元的补偿。村民当然不同意,因为拿了这点补偿后,村民今后赖以生活的土地就失去了,几万元钱都不够给孩子取媳妇的,而且东北经济不发达,工作也不好找,失去了土地就意味失去了生活来源。至此大部分村民并未签订协议。到该年5月份部分村民进行播种耕种。而政府相关部分派相关的人员强行将耕种土地翻开,并破坏了道路。同时该县国土资源局又向村民下发了“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限期村民交出土地。

 

无奈村民进京找到了拆迁律师夏广域,夏广域律师向村民了解到该地附近新开发的楼盘售价为3300左右每平方米,而村民的得到补偿为41元每平方米,确实过低。通过向村民了解,被征土地里面有基本农田。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如果涉及基本农田征地批准机构必须是国务院,同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也应是国务院批准。而该项目批准是省政府。因此夏律师立即对征地行为提出复议,同时对县国土局的“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提出复议。两份复议受理后不到2个月,当地政府找到村民提高了补偿。村民撤销了复议,律师提村民维权成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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