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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中营业执照有何作用?

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简称,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在企业进行拆迁时,营业执照是企业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有效凭证。在拆迁活动中,依照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确认被拆迁人的身份、房屋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以及用途等情况,并据此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是合法原则在拆迁中的具体体现。

 

如果被拆迁房屋注册地不是营业执照所标明的地点,一般征收方不按企业标准赔偿。有的企业,办公面积毕竟大,但是由于注册时候其他问题的考虑,工商注册登记面积少,因此当遇到征收拆迁时候,往往拆迁人不给予认定实际的营业面积。这里提醒企业,注册的时候面积一定不要少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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