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普法节目
农村拆迁
近日,有关外嫁女有没有权利享受征地补偿又引起了大家的热议。
起因是有一网友,山东某市某村村民,她没有在别村享受集体权益,户籍自出生至结婚都没有移动过,在村里有选举权。
但是,村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中第十条明确:我村女青年已登记结婚虽然没有生育子女,户口也未迁出我村的,不列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算。第十一条:我村女青年没有明媒大嫁也未招呼亲朋好友,户口也未迁出我村,暗中出嫁且已经生育子女,其他信息得知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的,这样的人员不列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算。
根据某市官方回复,该村的村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是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模式进行决定,一是支部提议、二是村两委会商议、三是党员大会审议、四是村民代表会决议。
这种情况到底是否合理呢?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外嫁女已经外嫁,户口未迁出,是否还能被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以往的关于外嫁女能否享受征地补偿的案件中,法院在裁定判决时,通常会从这四个方面考虑。
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
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意见。
再看案例中的村民,她没有在别村享受集体权益,户籍自出生至结婚都没有移动过,在村里有选举权,符合法定取得成员身份认定的条件,那么该村民是有权利享受征地补偿的。
该村集体的认定办法与法律是相违背的吗?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很明显,案例中村集体认定的办法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悖,明显侵害了妇女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英淇律所,建议权益受侵害的村民依据上述法律可以向所在乡镇政府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往的案例中,有很多此类外嫁女主张征地补偿的胜诉案例,有同样法律困扰的人,大可不必感到绝望,法律赋予了我们权利,我们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才是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