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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

为什么土地被征收8年后,村民才知情?

近日,有篇关于土地征收的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据林先生说,2012年年初,某公司和他们兄弟三人沟通征地事宜,但是,他们三兄弟没同意,后来该公司相关人员与其沟通后,双方签订了为期十年的租赁合同。谁料,去年年底,三兄弟才发现他们的一亩多土地早在8年前就被征收,而他们却一直不知情,没有收到通知及补偿款。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据官方反馈,某公司于2012年申请了某村一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进行项目建设。2013年3月,该宗地获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相关《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均张贴在被征地村委会公示栏内。随后,征地补偿费也拨付至了某村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通知被征地村民到村委会领取有关地上物的征地补偿费。

林家三兄弟自跟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后,陆续出门创业,未接到征地通知。

征地实施部门是否有责任通知所有被征地村的被征地农民?

我们都知道,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必须优先使用国有土地,如果确有必要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办理土地征收手续需要履行一系列的程序,其中之一就是要向被征地农民履行告知义务。而这种告知义务并非是直接通知到每一个被征地农民,而且通过将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及批准文件在被征地村域范围进行张贴的方式进行告知。然而由于三个兄弟离家外出打工并没有看到征地的有关信息,因此也就丧失了对征地补偿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机会。但是对于涉及到三个兄弟征收补偿利益方面,征收实施部门或村民委员会还是有义务履行告知义务的,其理由是:

1、征地补偿费一般包括三方面的补偿,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涉及到的是村民的集体利益,所以一般由征地实施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而地上附着物补偿因为涉及到的是村民的个体利益,因此应当具体与村民协商补偿并直接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

2、虽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直接支付给了村民委员会,但被征地农民也是有权分配该笔费用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是通过村民会议的方式进行,有关分配方案由村民会议进行。那么召开村民会议,村委会就有义务确保通知到每个村民,既可以直接通知,也可以通过亲属通知。如果村民明确表示不参加会议,则可以将自己的权利授权给家属代为履行表决的权利。此外,在实践中,村委会可能并不召开村民会议,而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此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征地款的分配村委会能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前提是必须有村民会议的授权,否则即使召开代表会议也是无效的。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于是直接支付给村民的,毋庸置疑,征地实施部门有义务直接通知到三兄弟。

村委会或者亲属有权利代签协议吗?

代签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必须有土地权利人本人的授权许可。一般双方会签订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需要注明委托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委托事项等内容,委托书还需要土地权利人的签字。

案例中,在林家三兄弟不知情的情况下,征地补偿协议就被签署了,显然是不合法的。

虽然官方反馈,林家三兄弟的征地款仍暂时存放在村委会,村委会也表示该款项随时可领取。

林家三兄弟则表示,要先搞清楚事实,再确定是否要领款,不能稀里糊涂就过去领所谓的‘征地款’。

这件事的发生,不是一方的责任,多方都有责任。现在很多村民大都会选择将土地承包出去,自己则外出务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英淇律所建议大家常回家看看,多跟邻里街坊保持好关系,村里发生什么大事小情的,也有个人通知到自己,不至于发生地都被人征收了还不知情的情况。

(作者:孙曼丽律师。转载请联系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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