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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收拆迁时,大家清楚被征收/拆迁人享有哪些法定权利吗?今天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给大家总结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拆迁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帮助。
一、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安置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是指征收人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的方式。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所以,当您面临征收时,您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
想两者同时要可以吗?可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也就是说,您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您想置换一个面积稍小的房子,再要一部分现金,这样也是可以的。
二、被拆迁人有选择评估机构权和申请复核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在选定评估机构的时候是由我们被征收人先来进行选择,在不能选择的情况下,房屋征收机构才能采取其他措施进行选择。
对拆迁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现实中如何进行操作?大部分情况下,对于评估结果都是我们被征收人存有异议,房屋征收部门基本上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形,那么提出复核评估应该按照以下方式来进行:
1、确定评估机构。我们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并不是向征收部门提出,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申请复核评估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因此我们就要确定评估机构的具体名称,评估报告中通常都会有评估机构的名称,因此可以不用担心。
2、提出复核评估的方式。很多时候我们并不懂的如何留存证据,在领取了评估报告后当场就提出了异议,但是这并不能留下证据证明我们提出过复核。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应当对自己的权利负责,应当采取书面的方式进行复核申请,书面的复核申请也不能直接交给评估公司,而是应当以快递的方式进行邮寄,以此来保存证据,证明我们的确提出了复核申请。
3、注意提出复核的时间。法律明确规定了,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应当提出复核,因此,我们一定要关注时间节点,不能错过提出权利的时间,法律并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积极维权才是*好的方式。
三、被拆迁人有听证权
被拆迁人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市县国土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称,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四、被拆迁人有知情权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被拆迁人享有知情权,有权利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拆迁方做出拆迁决定以后,应该做出公告,使被拆迁人知晓相关情况,告知被拆迁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补偿方案、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拥有知情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五、被拆迁人有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是多久?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六、被拆迁人有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