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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词,想必大家都比较熟悉。因为它在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已经提出,具体是在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为更好的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经程序,通过风险评估及早发现征收项目中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征收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重要举措。

此次新法修改把已经在国有土地征收中成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无疑对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更加有利。


二、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是一个全新的加入,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84年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但此处的土地现状调查和通知中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并不完全一致,这里主要是指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一个全面统计和分析,总结土地利用的经验教训,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编写土地利用现状报告,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总结。

据此“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为了法律所明文规定的征地报批前程序,这是新法的一大程序亮点,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房屋调查登记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相得益彰。

也就是说,从2020年开始,农村的征地项目要想合法开展就必须进行这两大步骤。广大农民朋友对此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并有权在针对补偿安置的相关救济程序中对其依法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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