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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山东济南的吴先生来电英淇律师,他的哥哥在2000年因病死亡,2001年他嫂子不顾父母反对带着两个孩子改嫁并自己迁出户口,从此失去联系,于是我哥去世前留在村里的承包田由我和父母来接管种植,就在去年2019年重汽来我村占用土地征收,我改嫁并迁出户口的嫂子带着两个孩子来与村里要回当初的承包土地权,想给与他们征收补偿款,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是属于吴先生的还是属于两个侄子的?
英淇解析:
关于土地承包这个问题,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村承包土地的单位是“家庭”而非“个人”,户主只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承包方和村集体确定承包关系后,如何经营所承包的土地就是这个家庭内部的事情了,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在这个家庭内部如何分配,村集体不会加以干涉。这个家的家长有权决定土地经营权的分配和继承。土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丧偶妇女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由于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为维护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村里不能强行收回土地。在进行土地确权的时候,会遵照家长的意愿更换土地承包权,当然如果承包人无子女,他是不能够把土地让其他人继承的,集体也不会对其确权登记。针对吴先生的家庭情况而言,土地还在承包期内,嫂子外嫁后有父母和自己接管种植,土地承包权属于他的继承人所有。吴先生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是不能直接取得承包经营权的。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