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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

企业被认定为“小散乱污”,到底有没有补偿?

16年开始,各地开始整治“小散乱污”的企业。很多地方政府在整治“小散乱污”企业时,采取的方式方法也有所不同,但是,各地企业得到结果却大致相同,即没有任何补偿,那么,小散乱污的企业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呢?在此,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根据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为您解析,仅供参考!

 

 

什么叫“小散乱污”的企业?

 

“小散乱污”顾名思义,即位置处于非工业园、城乡结合部或村镇中,未办理相关证件及排污许可或排污设备不完善的中小型企业。现实中,很多企业被认定为小散乱污后,在没有任何补偿情况下,反倒是要求企业经营人尽快搬迁,这种结果造成企业经营人十分疑惑,因此,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结合某企业被认定为小散乱污实际维权案例,为您解析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05年时,李某的厂房所在地还是一片荒地,为了经营塑料加工厂,李某通过投资的方式取得了这块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于村委会签订了20年的承包合同,随后建设了厂房,一直以塑料回收后加工成瓶盖为主要经营范围,由于当时很多类似的企业并没有办理相关的排污许可,所以,李某也一直没有放在心上。

 

直到2012年,李某接到环保部门通知,由于加工塑料会对周围产生污染,责令停止营业,要求对排污设施进行整顿,整顿后经验收合格才可重新营业。李某也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从外地购买排污设备后积极报备,随后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但好景不长,16年时又被当地环保部门认定排污处理不达标,理由是当地提高了相应的排污处理标准。这次的处理结果却不是简单的停止营业、整顿,而是要求企业整体搬迁且一份补偿都没有,随后李某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写材料说明,表示厂房搬迁且没有任何补偿对自己损失太大,请求政府按照其他处理方法。

 

终,厂房还是没有逃离被强拆的命运,虽然其他附属设施还保留着,此时的情况已无法再继续营业。补偿未果、事情毫无进展的情况下,李先生找到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需求帮助。

 

办案掠影

 

通过充分的沟通,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了解到,对比前几年企业生产力度,李先生的塑料加工订单及排污情况并未有明显的增长,且业务淡季时要远低于正常排污量;其次,虽然调整了排污处理的标准,但并没有对该企业实地考察就认定企业排污超标实属不当,且责令搬迁之前就开始已经该企业进行停水、停电的处理方式也实为不妥;后,相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应规定,指明企业不应该建设在村中...

 

此次企业拆迁未结合历史因素就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要求企业整体迁移,且没有补偿的处理方式,即不合理的同时也违背了整治“小散乱污”企业的初衷。

 

随后,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根据停水、停电、当地的企业排污环境评判标准处理结果不合法等事由,依法提起了相应的诉讼。在庭审中,除了出具了租赁土地、建设厂房、新建排污设施、合同亏损等事实,提出相应的抗辩观点外,还从相关部门的依据中找出了问题。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即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禁止在人口密集区及焚烧塑料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从上述规定中,并未进行实地考察及进行检查,也没有相应的环境监测报告,更重要的是强拆也是据此作出的,也没有下发相应的强拆通知书和强拆决定书,后,法庭虽然没有当庭宣判,但再从中斡旋,为双方搭建了协商谈判的平台。此时,对于企业经营人而言,也希望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同时也深知若不是诉讼的维权手段,也换不来谈判的机会,但谈判是一门学问,并非看似那么简单。

 

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与王先生则交代谈判协议的注意事项,特别是对于在谈哪、和谁谈、怎么谈等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由于之前调查的证据及诉讼的铺垫,没经过几轮谈判,则答应给李先生按照拆除前的厂房进行赔偿,而李先生拿到补偿后也进行撤诉处理。

 

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提示

 

回顾本案,并非所有的小散乱污企业都没有相应的补偿。一旦企业因无相关许可,即营业执照、排污许可等或因其他情况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更有甚者像本案李某一样两者并存,后的结果都是类似的,即限期搬离且没有补偿,过了期限就采取强拆。此时,则需要企业经营人对自己的企业财产做好证据保存,避免因强拆而导致财产情况无法证明;其次,若已经收到停业整顿或者限期搬离的通知,即使是企业搬离也要结合历史因素等情况,及时与专业征收拆迁律师沟通,切莫错过补偿的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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