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普法节目
企业拆迁
原告:某某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田军,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简介:
原告2007年成立,2009年依法取得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一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16年4月5日,被告发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对徐宿淮盐(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段)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决定对铁路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原告即在此征收范围内。因被告未能提供评估报告,原告与被告无法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且被告威胁原告要组织强制征收,原告认为被告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因徐宿淮盐铁路(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段)建设需要,2016年4月5日,被告市经开区管委会作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对徐宿淮盐铁路(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段)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决定对徐宿淮盐铁路途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于同日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原告某某加工厂在上述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
另查明,2013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原江苏宿迁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政策。
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论证并公布征求意见。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案中,因徐宿淮盐铁路建设需要,被告决定对铁路建设房屋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该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征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项规划,也无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履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等基本程序,故被告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鉴于房屋征收工作已基本结束,铁路建设工作正在进行,判决撤销被告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将会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律师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从本案来看,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征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项规划,也无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履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等基本程序,故其征收行为违法了法定程序,其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亦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