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普法节目
房屋拆迁
河南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豫政复决〔2018)2462号
申请人:郭某
地 址:鹿邑县太清宫镇
被申请人:鹿邑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邑县紫气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刚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鹿政征决字〔2018〕4号),于2018年9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18年11月3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至2018年12月6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房屋超出征收范围,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上述征收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其所作上述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明,申请人的房屋位于鹿邑县老子文化广场佑街,本次鹿邑县太清宫十里长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的范围太清宫镇以西、狄龙路以东、文化路以南至太清宫文化广场西侧,征收范围内共涉及152户。该项目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纳入鹿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符合《鹿邑县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的要求。
2018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鹿砍征决字〔2018〕4号)并在征收区域予以张贴,告知被征收人本次庳屋征收的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时间、征收补偿方式及救济途径等情况。
另査明,上述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共涉及152户居民,其中148户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且房屋已经被拆除,其余4户(包括申请人在内)未签订协议的房屋处于空闲状态,以上事实有鹿邑县太清宫镇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所作出的鹿政征决字〔2018〕4号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鉴于该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已经拆除,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鹿政征决字〔2018〕4号)违法。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