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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我所单倩律师代理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最近此案件收到判决结果,责令有关部门限期对原告的查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至此圆满结案。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是辉县市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承包了部分林地,一直以来都以在承包地上种植树木为生,本以为日子就这么过下去,没想到由于农村公路灾后重建项目,王某的林地占用,该项目正在施工建设,王某却没有看到任何文件,经相关部门这么一折腾,已经损坏了近两千棵树木。
经原告多次调查,发现这个建设项目超出许可土地范围进行施工建设,为了能讨要一个合理地说法,为了能阻止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继续行使,王某找到了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了单倩律师为其维权,王某把自己的问题与单律师沟通后,为了能更好地帮助到王某,单律师决定先指导王某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这也是帮助王某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但该部门签收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处理。
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单律师马上展开工作,以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认定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他人的举报作出处罚,系对王某履行了查处违法用地职责,责令辉县市自然自然资源局将结果告知王某。随后律师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原告作出答复。
我方律师准备的非常充分,在庭审中提交查处申请书、林权证、快递单、签收记录、照片、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以证明王某的林地存在被破坏现象,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对原告提起的查处事项处理过程中,并未进行调查、核实,其提交的证据系案外人在原告提起查处前举报的内容,与原告无关,辉县市自然资源局实质上并未履行查处职责,在原告提起查处的时候,施工已经占地大约12亩,树木更损坏了1800棵,甚至在开庭之前,树木又被损坏了大约500棵,其都没有进行处理。
辉县市人民政府在复议期间,并没有对事实进行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辉县市人民政府的复议行为明显是从程序上确认违法,并未实质性改变原行政行为,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英淇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作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除办案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