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普法节目
媒体报道
事例:
北京平谷的王先生兄妹五人,1987年,兄妹几人约定父母原来居住的房子及院子归大哥和自己所有,因为自己和大哥两人的户口已经迁出本村,不在村里居住,自己因上学,大哥因婚后工作原因,其他兄妹都有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兄妹几人就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分割协议,随着时间推移,同为本村的姐姐为了照看宅院就在原来房屋基础上进行增添及翻建;2011年,听说村里面要拆迁,王先生和他大哥、二姐及姐夫就在村委会的见证下达成新的协议,如果拆迁院子有姐姐看管,宅基地归姐姐,分到的房屋归大哥和自己所有,但是政府当时没有进行征收,一直拖到2019年10月才开始征收,此时的拆迁款补偿是原来五倍,按照当时的协议征收补偿款是80万,虽说如今是分两套房子,但是需要按照5000元/平方米购买,当时的补偿协议还有效吗?如今的补偿是当时的五倍多,继续履行合理吗?
北京英淇律师解析:
北京英淇律师针对王先生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是从协议签订是否有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有效,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有效的,但是本案中2013年签订协议时大哥已经结婚,协议签字方仅有大哥一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具有处置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认定该协议无效。
其次针对补偿问题,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结合本案,可以分家协议效力方面及征收具体补偿项目上进行分解。
法律索引: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