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普法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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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前期经过多次艰难的谈判,终于到了签约的时刻。那么在这个特殊的时刻,被征收人需要特别注意哪些细节呢?北京英淇拆迁律师将结合一则案例和去年12月10日*高人民法院新发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大家做一个分析。
基本案情
1993年12月,徐某某以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王五里村购得一处宅基地,并盖有占地2间房屋的二层楼房。2013年,市人民政府设立指挥部,对包括徐某某房屋所在的王五里村实施旧村改造,并公布安置补偿政策为“……房屋产权调换:每处3间以上的合法宅基地房屋在小区内安置调换200㎡楼房,分别选择一套80㎡、一套120㎡的十二层以下小高层楼房屋;2间以下的安置一套100㎡的小高层楼房。实际面积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安置价找差……”。同年8月5日,指挥部与徐某某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补偿方式为“徐某某选择住宅楼回迁,选择住宅楼两套均为十二层以下小高层,户型以120㎡和80㎡户型设计……”。协议签订后,徐某某领取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共计152984元。2017年7月,指挥部交付徐建勋一套100㎡楼房安置。对此,相关部门答复称“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徐某某只能享受100㎡安置房一套。”徐某某不服,遂起诉请求判令市人民政府继续履行《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交付剩余的100㎡楼房。
英淇说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市人民政府作为旧城改造项目的法定实施主体,制定了安置补偿政策的具体标准,该标准构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依据,而涉案《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关于给徐某某两套回迁安置房的约定条款严重突破了安置补偿政策,应当视为该约定内容没有依据,属于无效情形。同时考虑到签订涉案协议的目的是为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徐某某依据违反拆迁政策的协议条款再获得100㎡的安置房,势必增加政府在旧村改造项目中的公共支出,侵犯整个片区的补偿安置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涉案争议条款关于给徐某某两套回迁安置房的约定不符合协议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应无效。故徐某某在按照安置补偿政策已获得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其再要求市人民政府交付剩余100㎡的安置楼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人民法院驳回了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英淇提醒
根据法院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当我们面对拆迁指挥部的协议和承诺时一定要认真分析和考虑。
首先,要看补偿协议的政策是否符合政府公布的补偿政策。如果不符合政策,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该份看似自己“完胜”的协议会将被认定无效;其次,要看有关补偿的细节是否约定明确。拆迁方答应给你的优惠再多再好,补偿的细节约定如果过于笼统,尽管符合补偿政策,但后续执行过程中难免会被人做出不同的解读,给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隐患。
当然从我们自身来讲,不要把拆迁当成一夜暴富的契机,不能盲目要求不合法的补偿数额。同时我们也不能让自己的应得利益遭受损失,我们的主张和要求一定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补偿政策执行,我们当然要据理力争,无法通过协商取得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从而通过法律的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