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普法节目
房屋拆迁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黑某某所在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后店口村因胶东国际机场建设需要整体搬迁,2015年8月26日上诉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与黑某某签订了编号为773号的《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征迁原告坐落在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后店口村的5间房屋,被告给予原告150多万元补偿款(附有《征迁补偿款结算表》)。但是被上诉人房屋被征迁后,上诉人仅支付原告120万元,余款没有支付,亦未作出变更协议的行为。上诉人认为因被上诉人与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后店口村工作人员欺诈、虚构拆迁标的物,签订了补偿金总额为150多万元的《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原审判决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继续履行其与黑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773号的《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该协议明确载明“除双方另行明确约定外,《征迁补偿款结算表》中所列的补偿事项及各补偿事项对应的补偿金额均不再调整。……”。上诉人称院内房屋价值、附属设施、装饰装修三项补偿数额应当按照《评估报告书》进行补偿,补偿协议是被上诉人与拆迁工作人员采取欺诈等手段隐瞒上诉人签订等主张,没有有效证据支持,上诉人主张的评估报告从时间上看形成于2015年8月31日,并非双方2015年8月26日签订补偿协议的依据,上诉人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签约前向被上诉人送达过该评估报告、被上诉人知晓该评估报告的存在及相关内容。基于诚信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补偿协议未依法解除或变更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继续履行。至于上诉人所称具体拆迁工作人员与被上诉人签约时人为提高补偿金额的问题,是否属实以及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追责事由,不影响该补偿协议对外发生效力。因此,原审判决继续履行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英淇律师解读:
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如果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合法有效。基于诚信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补偿协议未依法解除或变更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继续履行。这对于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公民积极的签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