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普法节目
房屋拆迁
原告:冯某等八人
委托代理人:宣继璇,系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居住于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东站四巷。2018年3月2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筑的通告》,2018年6月,原告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2018年11月6日,原告以大东区政府为被告提起强拆行为违法之诉,本院作出行政裁定,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人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中几个案件省法院作出维持的裁定。
几乎是同一时间,被告为改善居民环境,加快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整体建设水平的需要,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大东区政征字【2018】X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大东区工农路东站四巷29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征收,征收范围:东至用地界线,西至用地界线,南至用地界线,北至用地界线。(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示意图)。但被告并未提供该征收范围示意图。被告陈述原告并不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后被告决定将原告房屋纳入上述征收范围。原告认为该征收决定未经依法征收,没有依法得到补偿,该征收决定在作出主体、事实认定、程序及法律适用上均严重违法,且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客体是被诉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本案中,被诉的征收决定中范围的表述为东至用地界线,西至用地界线,南至用地界线,北至用地界线。(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示意图)。被告未提交征收范围示意图,只提交了该地区的航拍图不具体。故被诉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不清。被告承认本案原告不在该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后将原告房屋纳入到该征收范围内,故原告对该征收决定享有行政诉讼权利,因该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不明确,故该征收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过程中,被告未提供原告行使其权利的证据,故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原告认为该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大东区政征公字(2018)X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